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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的,隨著十一月的到來,我在警專支援 ( 或稱為出借吧 XD ) 也即將告一段落。那麼,應該來自我評估一下,究竟稱不稱職呢?儘管,到警專來長期出勤並非我願,但我想既來之則安之矣!( 可是林分每次都跟我說我虧大了... )


那麼,該從何說起呢?






---------【檢討內容】---------


生活管理,一直是隊職官工作的重心所在。打從學生時代開始,我就一直與實習幹部絕緣,只當過每個人都會輪過的實習班長 ( → 工頭 ) 而已,所以說,該怎麼當個稱職的隊職官,其實我一點概念也沒有,一切都在邊做邊學中成長,那麼,想當然的,自己會有做不好地方,這也是我必須要承認的


首先,在學員違反生活作息規定時,可能就是必須要懲處的時候了。可是,真的有必要這麼做嗎?首先,我會先確認是否具有重大惡意,接著了解是不是有什麼不可歸責的事由存在,另外還要審酌平日表現,做綜合判斷 ( 這也是藍色小冊子內所要求的 )。


基本上,只要學員能說出足以信服的理由來,我都會試著去相信學員所言屬實,同時只要向我表示以後會多加注意,那麼我在處理上就會減輕或免除( → 或做公差抵掉囉 )。之所以會這樣做,一來是有鑒於犯罪學上的標籤理論〈註1〉,二來是有鑒於全面執法不可能性〈註2〉,三來是我不希望各位學員在未來單位主管拿到各位的考核資料時,觸目所及盡是洋洋灑灑的懲處,因而留下不好的第一印象。因此,儘量秉持著寬容的態度,來處理這類事情。


但是,秉持著這樣的大原則執行時,仍舊會碰到不少矛盾之處。比如說,若違規事實還有其他官長涉入的話〈註3〉,那麼事情處理起來就會更棘手,畢竟我只是一個小小支援區隊長而已,說起話來實在沒什麼份量,這個我自己也很清楚。再者,多如牛毛的規定,如果每發生一件違規事實都要做一次案例教育的話,會浪費學員不少時間 ( 特別是在晚點名時 ),更何況多數學員已經擁有不少社會歷練了。所以,我相信該怎麼做,學員們心理都明白才是,而且也沒有必要因為一個人犯錯而浪費大家的時間。 ( 不過回過頭來說,會不會是我自己懶惰的推託之詞呢?很多案例都沒有利用全隊集合時間講清楚、說明白 )


我個人認為,在受訓期間,似應以避免未來隊上學員在職場上違反諸多紀律的危險性為重心 ( 也算是為實務界解決困擾吧? )〈註4〉。因此,很多違規事實 ( 這個就不多說了,天知、地知、當事人們知,至於我則是已經忘記了,因為太多了 Orz,也不能怪罪於當事人,因為規定真的很多,而且要有齊一的標準也真的很不容易 ),在我能力許可範圍內,就被我化掉了,因為我看見當事人願意改變的那顆心,是如此地珍貴,是用多少錢也買不來的。


有不少同學也很質疑最近實訓脫哨處理的情形〈註5〉,因為隊上一直儘量秉持寬容的態度〈註6〉,所以會採取這樣的決定。不過這件事情,當事人確實有檢討的必要,因為我的處理態度是一樣的,可是同學們的迴響卻差異極大 ( 同學有跟我點到很多實訓不足之處,這個我覺的很抱歉,因為這些我都看不到,沒法點醒當事人 )。不可諱言的,這樣真的對當事人有益處嗎?我也在思考這個問題。當然,或許迎合大家的願望來處理事情,隊上就不需要面對那麼多質疑的聲浪了,但是,我想不能夠因為當事人的待人接物處世存有進步空間,就異其處分,這樣一來,似乎就等同於是投票決定生死一樣。


最後,在這最後的告別時刻,要跟各位說:〝家衛民,帆風順,義忘利〞。在過去的九個月中,無論是陰是晴,都已經過去了,迎向未來吧!如果你不喜歡這九個月的回憶,那就把它放進資源回收桶去吧!畢竟九個月對你來說,只是漫長人生裡的一小片段而已,你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就趁著轉彎之際,順著離心力甩開警專九個月受訓的沉重記憶包袱吧!如果你覺的這九個月的記憶很珍貴,也請把它藏在心理,成為你心中溫暖的力量源頭。感謝各位包容我方方面面的不足,也要祝各位工作順利囉!









---------【註釋】---------
 

  • 〈註1〉「標籤理論」: 一個人所以成為犯罪人,往往由於家庭中父母、學校老師、警察機關、司法機關,以及犯罪矯治機構在處理個人之偏差或違法行為時,對行為人加上了壞的標籤,如壞孩子、不良少年等「烙印」。致使行為人不知不覺修正自我印象(自我形象),確認自己為壞人,而社會亦對其予以不良的評價(如歧視),使偏差行為者陷入更嚴重的偏差行為,終而愈陷愈深,無法自拔。因此,隊上總是很謹慎的扣分,致使在業務評比時,評審在言行加減分評下〝扣分過少〞的缺失 ( 這裡竟然有績效評比的影子耶 )。

 

  • 〈註2〉「全面執法的不可能性」 :當違規事情被發覺時,違規者以仍有其人犯相同的錯誤,隊職官卻沒有查覺為由,而認為懲處是對於自己的不公平。當然,我相信仍舊存有這樣少數的〝幸運〞者 ( Ex. ○哲、○宏、偉○等四員 3F 抽煙事件不幸被某隊長查到) ,所以我個人在處理時,並不主張採用嚴厲的懲處 ( 學術點說,嚴厲的懲處頗有威嚇理論的味道 ),而是儘量大化小小化無,因為我個人認為,處罰的目的,主要在於讓當事人不貳過,蓋俗話有云: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或許本著教育的立場,這樣的觀點會比較適合吧?由此,我們也不免觀察到隊職官甚或警察本身的角色混淆與難為之處。

 

  • 〈註3〉其他長官涉入:例如○○榮假日抽煙案,原先最壞打算是簽申誡乙次,因為涉及的長官層級過高,恐有危害全隊之虞。但在過程中,我還是幫當事人整理思緒,找出比較具說服力的減責事由,最後僅當事人以扣0.2分 外加罰勤圓滿落幕,幸未波及隊上其他同學。又如○○儒脫哨事件,這個我個人覺的很抱歉,雖然我跟當事人的交情不錯,但是我不方便涉入,畢竟沒有權責,而且當時剛好是 David 值星。

 

  • 〈註4〉也基於此,請各位結訓後要撥點時間了解諸多規定,免得死的冤枉 ( 各單位有各單位的內規 ),畢竟大家各奔前程,我也已經沒有辦法再保護各位,再幫各位多想點什麼了。

 

  • 〈註5〉第一次脫哨時,當事人確實有疏忽 ( 過失 ),不過按照時間算,如果當事人沒有收官長餐桌的話,脫哨的時間會減短,那也就不能完全歸責於當事人了,所以扣 0.2,並要求其改進。第二次脫哨就有點誇張了,畢竟有前例,所以隊上決定簽申誡乙次 ( 比照○○彥脫哨事件處理 ),不過時間點很尷尬,落在成績核算的時點上,這時就要看訓導處的速度了,因為隊上在事件發生的隔天早上就把懲處簽送出去了。

 

  • 〈註6〉隊上目前簽過最嚴重的懲處,就是作弊案件了。其中,關於○吉○射擊成績不實的案子,原本我只簽小過而已,不過後來在公文流程中被改正了,那我也就無力回天了;話又說回來,當時也有開放坦承的機會,不過當事人在那時候並不願意承認,所以也就不得不處理了。基本上,隊上的懲處儘量維持在申誡乙次以內,主要是希望各位能以清白之身到職場服務。另外,對於 VIP 寢 的內務情形,我個人認為該寢人員只是在內務上表現不佳而已,並沒有動用藍色小冊子內簽申誡處分的必要 ( 不過有人認為要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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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70100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