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題目 : 解答
1. 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十分鐘,保持立即
行駛之狀態。 : 非
2.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某線道路禁止車輛通行。 : 是
3.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 是
4. 道路因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車輛通行。 : 是
5. 違規停車之取締,不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 : 非
6. 汽車駕駛人闖平交道,不得逕行舉發。 : 非
7. 汽車駕駛人搶越行人穿越道,得逕行舉發。 : 是
8.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者得逕行舉發。 : 是
9. 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 : 是


10.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汽車駕駛人行為違規者,得逕行舉發。 : 是
11. 汽車駕駛人違規超車之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 : 非
12.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 :

13. 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 : 非
14.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不得以移動式相機取得之証據,據以逕行舉發。 :

15. 對於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
須至少於二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 非
16. 對於汽車駕駛人行車超速之違規行為,採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高速公
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 是
17.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
,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 是
18.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未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
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 是
19. 汽車駕駛人未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前,不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各項
登記。 : 是
20.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
: 是
21.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行駛,牌照扣繳之。 : 是
22. 使用偽造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牌照扣繳之。 : 是
23. 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 : 是
24.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除罰鍰及禁止行駛外,其車輛並沒入之。 : 是
25.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 是
26.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 是
27. 引擎號碼,與原登記位置不符,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申改正。 : 非
28. 牌照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可
禁止其行駛。 : 是
29. 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可禁止其行駛。 :

30. 號牌污穢,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 : 是
31. 計程車應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缺一不可。 : 是
32. 計程車不可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 是
33. 汽車逾期二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
: 非
34. 汽車逾期六個月以上未參加定期檢驗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註銷其牌照。 : 是
35.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三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

36. 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應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 是
37.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應施行臨時檢驗」規定二次以上者,除依規定罰鍰外並吊扣牌照三
個月 : 是
38.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之違規,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 是
39.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應吊銷其駕駛執照。 : 是
40.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可據以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並不違反規定。 : 非
41. 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之違規,依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禁止其駕駛,駕駛執照並應扣
繳之。 : 是
42.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之違規,依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

43. 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 是
44. 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 是
45. 汽車駕駛人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是
46. 汽車駕駛人違反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行為,除依規定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
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是
47. 汽車駕駛人違反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是
48.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 : 是
49. 汽車駕駛人違規,依規定需受講習,無故不到者處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
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 是
50. 汽車駕駛人違規,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
個月再發給。 : 是
51. 汽車駕駛人年籍資料,依法更改後,未報請變更登記者,依規定處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 :

5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依規定處罰鍰,並禁止駕駛。 : 是
53.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半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 : 非
54. 因未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
執照。 : 是
55.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 是
56.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是
57.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

58.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59.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是
60.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是
61.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佔用超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
二千元以下罰鍰。 : 是
62.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駕駛。 : 是
63. 汽車駕駛人超時連續駕車,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 是
6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 : 是
6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吸食麻醉藥品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非
66. 汽車駕駛人,經檢測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
年。 : 非
67. 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肇事致人重傷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是
68.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酒後駕車規定致吊扣駕照,吊扣期間再犯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
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 是
69.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酒後駕車規定致吊扣駕照,吊扣期間再犯,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
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是
70.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
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 是
71.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除與駕
駛人同等罰鍰外,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 是
72.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非
73.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是
74.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查驗者,依規定罰鍰,逾期三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
,廢止其執業登記。 : 非
75.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二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 非
76.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 是
77.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
: 非
78. 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公路主管機關收繳之。 : 非
79.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攬客營運,並不違反規定。 : 非
80.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是
81. 計程車駕駛人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是
82.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是
83.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是
84. 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
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 是
8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二十五公里以下者,處以罰鍰。 : 非
8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行人應暫停讓車輛先行通過。 : 非
87.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 是
88.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在峻狹坡路,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者,應處罰鍰。 : 非
89. 汽車駕駛人在前行車之左側超車者,應處罰鍰。 : 非
90.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應處罰鍰。 : 非
91.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應處罰鍰。 : 是
92. 在禁止左轉路段,因未設禁止迴車標誌,故汽車駕駛人迴車並不違反規定。 : 非
93.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倒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是
94.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
下罰鍰。 : 是
95.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紅燈右轉者,並無處罰規定。 : 非
96.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無看守人員管理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不依規定暫停,強行闖越因
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是
97. 汽車駕駛人因前方路段塞車,為趕時間可在鐵路平交道倒車者。 : 非
98. 汽車駕駛人因洽商急事且短時間即可結束,得在快車道臨時停車。 : 非
99. 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者,應處罰鍰。 : 是
100. 汽車駕駛人因找不到停車位且須洽商急事,得在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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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何者情形不得申辦個人車行?(1)最近1年內受違規記點者(2)最近2年內曾由乘客提出申訴檢
舉,並經查證屬實者(3)最近5年內受吊扣駕照處分者。 : 3
2. 下列何種行為會受到吊扣駕照的處分為?(1)駕駛人駕車酒精含量超過標準者(2)計程車駕駛人未
領有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3)駕駛汽車闖紅燈者。 : 1
3. 下列何種情況下受吊銷其駕照並永久不得考領?(1)撞傷執行中之警察者(2)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3)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 : 2
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行車遇「停」標誌應減速慢行(2)行車至路口遇閃紅燈號誌應暫停再
開(3)行車至路口遇閃紅燈號誌應暫減速慢行。 : 2
5.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劃有行車分向線路段禁止迴車(2)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禁止迴車
(3)劃有禁止超車線路段禁止迴車。 : 1
6.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者,應處(1)罰鍰並吊扣駕照1個月 (2)罰鍰並吊扣駕照2個月
(3)罰鍰並予記點。 : 3
7. 公共汽車招呼站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1)5公尺(2)10公尺(3)15公尺。 : 2
8. 未將執業登記證放置駕駛人右側上方平台之插座內,要處新台幣 (1)900元 (2)1,500元
(3)3,600元 罰緩。 : 2
9. 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以上道路,其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未設禁止左、右轉縹誌
,在慢車道上行駛車輛 (1)不得左轉 (2)不得右轉 (3)得左轉。 : 1
10. 申請個人車行其執業年資須滿?(1)4年(2)5年(3)6年以上紀錄。 : 3
11. 申請個人車行應符合(1)年滿25歲、連續執業6年以上 (2)年滿30歲、連續執業6年以上 (3)年滿
35歲、連續執業5年以上。 : 2
12. 申請報考職業汽車駕照最高年齡不得超過 (1)45歲 (2) 55歲 (3)65歲。 : 3
13. 交岔路口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1)10公尺(2)15公尺(3)20公尺。 : 1
14. 因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1)吊扣駕照 (2)吊銷駕照3年 (3)永久吊銷駕照。 : 3
15. 因出國、駕照被吊扣等事由未能按時審驗駕照時,可持相關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辦審驗
,但應於多久期間內補辦完畢?(1)3個月內 (2)6個月內 (3)1年內補辦完畢。 : 2
16. 在那種情況下,可在橋上或隧道內會車?(1)車輛擁塞時 (2)橋或隧道的寬度與載重限度碓能容
納兩車交會時(3)車輛較少時。 : 2
17. 在無遮斷器或警鈐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前,3至6公尺處設有「停」字標誌時,應在停
車線或標誌外 (1)把車停住看、聽兩方確無火車駛來方可通過 (2)無火車駛來時,不必停車 (3)為
爭取時間,馬上通過。 : 1
18. 在非單行道且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行車,應靠 (1)左邊行駛 (2)右邊行駛 (3)中間行駛。 :
2
19. 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1)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2)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3)可以不相讓。 :
1
20. 在狹路與他車交會時應(1)搶先前進迫使對方讓路(2)預先估計有足夠位置盡量靠邊停讓他車先
行(3)鳴喇叭要求對方避讓。 : 2
21. 於進出高速公路之單車道匝道及加減速車道駕駛車輛時 (1)可以超車 (2)不可以超車 (3)可以
併行行駛。 : 2
22.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黃色虛線路段:(1)不得超車 (2)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 (3)超車時得駛越。 :
3
23. 在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事項時,須具有「執業事實」係指:(1)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者或加入合
作社者 (2) 自備車輛參與計程車客運業經營者 (3)以上皆是。 : 3
24. 自80年起計程車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什麼編
號顏色。(1)1之18號純黃(2)1之18號純綠(3)1之18號純紅 : 1
25.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 (1)吊銷牌照 (2)廢止執業登記 (3)以上兩者均
是 ,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 : 1
26. 在彎道、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1)可以迴車 (2)減速至5公里以下就可以迴車 (3)不可以迴車
。 : 3
27. 有關車輛優先通行權之規定,何者不正確?(1)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在多車道圓環,左方
車輛應讓右方車輛先行 (3)在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讓上坡車先行。 : 2
28. 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異動,應於(1)15日(2)20日(3)25日內向警察機關
申報。 : 1
29. 自營計程車需僱用他人替代,其受僱人須報請當地 (1)警察機關 (2)公路監理機關 (3)駕駛員
職業工會 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業。 : 2
30.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15公里以下(2)20公
里以下(3)25公里以下。 : 1
31. 行車至交岔路口遇黃燈時,若尚未越過停止線,應 (1)加速通過(2)減速慢行停在停止線前
(3)按鳴喇叭,快速通過。 : 2
32. 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 (1)吊扣其駕照3個月至6個月(2)吊銷其駕照並永久不得
考領 (3)吊銷其駕照並1年內不得考領。 : 2
33. 汽車行至雙車道交岔路口欲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多少公尺開方向燈?(1)10公尺(2)20公
尺(3)30公尺。 : 3
34. 汽車行近工廠、學校、醫院、娛樂場等公共場所出入口時,應該 (1)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
準備 (2)加速通過以免人車擁塞 (3)多按喇叭,使行人注意。 : 1
35.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遇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1)四分之一(2)三分之一(3)二分之一。 : 3
36.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 (1)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 (2)依
號誌指示或交通警察之指揮通過 (3)按鳴喇叭加速通過。 : 1
37.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台幣(1)900元
(2)1,500元(3) 1,800元 罰鍰。 : 2
38. 汽車定期檢驗,逾期1個月以上者,應(1) 罰鍰並扣其牌照 (2)罰鍰並吊銷牌照 (3)僅處罰鍰。
: 1
39. 汽車油箱加油時:(1)引擎必須先熄火(2)可不必熄火(3)視各人習慣而定。 : 1
40. 汽車按鳴喇叭時,每次(1)不得超過2秒(2)不得超過1秒(3)不得超過半秒。 : 3
41. 非單行道道路,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前後輪胎應距緣石或路面邊緣
(1)30公分 2)40公分(3)60公分。 : 2
42. 汽車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除禁止其行駛,並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1)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
鍰(2)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3)3,600元以上1萬0,800元以下罰鍰 ,並吊銷牌照。 : 3
43. 汽車違規停車,超過幾小時後,可連續舉發? (1) 半小時 (2)1小時 (3)2小時 : 3
44.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前,如前面尚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多少公尺始得通過?(1)
5公尺 (2) 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 (3) 15公尺。 : 2
4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如無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並逃逸者,應處罰駕駛人(1) 罰
鍰並吊銷駕照(2)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 (3) 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 : 2
46. 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
,不得逃逸,逃逸者應處罰(1) 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2)吊扣駕照1年 (3) 吊扣駕照2年。 : 1
47. 汽車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案說明,所有人無故不到案說明或不堤供駕駛人資料
者,處(1) 罰鍰並吊銷牌照(2)吊扣牌照1至3個月 (3) 罰鍰並吊扣牌照6個月。 : 2
48.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台幣(1) 1,500元
以上至3,600元以下(2) 1,2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3) 1,5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 : 3
49. 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台幣(1)900元(2) 1,800元
(3) 3,600元 罰鍰。 : 2
50.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
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1)3~6個月(2)1年(3)2年;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 1
51.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人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所在地 (1) 監理機關(2)警察機關
(3)公路主管機關 申辦執業登記。 : 2
52. 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1)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2)吊扣駕駛執照2個
月(3)吊銷駕駛執照。 : 1
53. 汽車駕駛人在1年內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記點規定者處以 (1)吊銷駕駛執照 (2)吊扣駕駛
執照1年 (3)吊扣駕駛執照2年。 : 1
54. 汽車駕駛人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車道者,處新
台幣(1) 300元以上900元以下(2)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3) 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3
55. 汽車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
新臺幣(1)300元以上600元以下(2)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3)600元以上1,800百元以下罰鍰。 : 3
56. 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 (1)0.15 (2)0.2 (3)0.25毫克以上者駕
車者,將依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35條處罰。 : 3
57. 汽車駕駛人飲酒後肇事應負肇事責任者,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多少毫克應移送法辦
? (1)只要有飲酒 (2) 0.25(3)0.55。 : 1
58. 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1)3,000元
(2)3,600元(3)6,000元 罰鍰。 : 1
59. 汽車駕駛人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應處新台幣(1)300元以上至600元以下
(2)600元以上至1,200元以下(3)600元以上至1,500元以下罰鍰。 : 2
60. 汽車駕駛人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處新台幣(1)1,500元至3,000元(2)1,800元至
3,600元(3)1,500元至3,600元罰鍰。 : 2
61. 汽車駕駛人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台幣(1) 1,800元至3,600元(2)1,500元至3,600元
(3)6,000元至1萬0,800元之罰鍰。 : 1
62. 汽車駕駛人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台幣(1)300元至600元(2)600元
至1,200元(3)600元至1,800元罰鍰。 : 3
63.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測驗及格,並經講習合格,應自講習合格之日起(1)6個月(2)8個月
(3)12個月 內辦妥執業登記。 : 1
64. 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1) 1個月(2)3個月(3) 6個月。 : 2
65.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處新台幣(1)1,200元至2,400元(2)1,500元至
3,600元(3)1,800元至3,600元罰鍰。 : 1
66. 汽車駕駛人駕車 (1)連續駕駛不可超過6小時 (2)連續駕駛不可超過8小時 (3)法規沒限制連續
駕駛時數。 : 2
67. 汽車駕駛人駕車,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 (1)吊銷其駕駛執照,1年以後始得重新考領
(2)吊銷其駕駛執照,3年以後始得重新考領 (3)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2
68.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2)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3)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 3
69. 車輛於高速公路故障時,應在故障車輛後方多少距離設置故障標誌?(1)10公尺至30公尺
(2)30公尺至100公尺 (3)50公尺至至100公尺。 : 3
70.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次(1)3年 (2)4年 (3)5年。 : 3
71.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1)處新台幣900元罰鍰 (2)處新台幣1,200元罰鍰 (3)處新台
幣2,400元罰鍰。 : 2
72. 計程車如超越營業區營業依公路法處罰鍰外,並可扣其車輛牌照:(1)1至3個月(2)3至6個月
(3)6至9個月。 : 1
73. 左列那些路段禁止迴車?(1)設有禁止左轉標誌之路段(2)劃設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之路段
(3)以上皆是。 : 3
74.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1年(2)2年(3)3年。 : 1
75.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多久查驗一次?(1)1年 (2)2年 (3)3年 : 1
76. 計程車駕駛人停靠招呼站時 (1) 可離開座位攬客 (2)不得離開座位攬客 (3) 沒有規定。 : 2
77. 計程車駕駛人駕駛計程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
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1)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2)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3)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1
78.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
,(1)4年內 (2)5年內 (3)6年內不得再申辦。 : 2
79.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或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者,經監理機關核准由配偶、同戶直系
親屬或僱用他人替代駕駛營業者,應於開始執業幾日前檢具監理機關核准文件,向其主事務所所在
地警察局辦理申報?(1)7日(2)15日(3 : 2
80. 高速公路上,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不得超過 (1)2小時 (2)6小時 (3)12小時。 : 1
81.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處新台幣 (1)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2)3,600元以上9,000元以下 (3)6,000元以上1萬2,000元
以下罰鍰。 : 3
82. 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有(1)妨害自由(2)睹博(3)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確定未有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應廢止其執業登記。。 : 1
83. 執業登記證查驗日期係以(1)出生日期(2)發證日期(3)第1次領證日期 為基準。 : 1
84. 執業登記證登記事項(執業事實、姓名、地址變更)等異動,應於(1)10日內(2)15日內(3)20日內
,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者,逾期者依法處罰,逾6個月以上者,廢止執業登記。 : 2
85.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1)1年(2)3年(3)5年 : 2
86. 計程車執業登記測驗及格標準為 (1)60分 (2)70分 (3)80分。 : 2
87. 路邊繪設禁止停車黃線,未設任何標誌路段意指(1)早上7時 至晚上8時禁止停車 (2)早上7時
至晚上8時禁止停車,但假日可停車(3)24小時禁止停車。 : 1
88.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或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1)應立即避讓 (2)在後跟蹤急駛
(3)只要不跨線行駛,不須避讓。 : 1
89. 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者,應記違規點數(1)3點 (2)2點 (3)1點。 : 1
90. 駕駛人於高速公路行駛遇有濃霧、濃煙、大雨、強風能見度甚低時,車速應(1)保持最低時速
60公里 (2)低於40公里行駛或暫停路肩 (3)維持正常速度行車。 : 2
91. 駕駛人駕駛汽車,行駛人行道,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責至:(1)
三分之一 (2)二分之一 (3) 三分之二。 : 2
92. 駕駛中遇幼童專用車,如不依規定禮讓,除記違規點數外,並處新臺幣(1)300元以上600元以下
罰鍰 (2)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3)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 2
93. 計程車駕駛人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任意隨停攬載者,應處以 (1)罰鍰並記點 (2)吊
照執業牌照 (3)吊扣職業駕照。 : 1
94.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逾期幾個月以上會受廢止執業登記處分(1)
3個月 (2) 4個月 (3) 6個月。 : 3
95.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經處罰鍰仍不辦理者,應 (1)吊扣駕照3個月
(2)吊銷駕照 (3)吊銷牌照。 : 2
96.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按計費表收費,依下列何種法令處罰?(1)公路法(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3)社會秩序維護法。 : 1
97. 汽車駕駛人未領取登記證,即行駕計程車營業,應處罰新臺幣(1)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
(2)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3)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 2
98.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以下何種情況並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應廢止執業登記?(1)詐
欺罪 (2)過失重?害罪 (3)毀損罪。 : 1
99. 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1)領證日(2)出生日期(3)受僱日,前後
1個月內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送原發證警察機關查驗。 : 2
100.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1)1年 (2)2年 (3)3年 逾期
應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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