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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辦法,基於〝授權授能,擴大職能〞之理念定制。
- 二、籌組方式:
- a. 實習中隊長與實習訓導:
- 1.聯名登記,並列同一組參選。(→ 類似正、副總統參選之模式)
- 2.組成方式,不受教授班之限制。(→ 可跨教授班,亦可同教授班)
- 3.由全體同學票選,每人一票,得票最多者當選。
- b. 實習區隊長:
- 1.由實習中隊長自行遴選適當人選,經隊部官長核定後派任。
- 2.每區隊各選一人,共三人。
- c. 實習班長:
- 1.由實習區隊長自行遴選,經隊部官長核定後派任。
- 2.實習班長每班一人,共十人。
- d. 實習事務員:全隊每人二票,最高票者當選。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實習幹部:
- a. 實習中隊長:
- 1. 曾任實習中隊長者。
- 2. 第一學期言行加減分及獎懲,未曾加分或有嘉獎以上之獎勵者。
- 3. 第一學期言行加減分及獎懲,扣分累計達0.2分或有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 4. 第一學期該教授班排名,列於後百分之三十五者。
- 5. 第二學期擔任下列公差者:班代、副班代、美工組組長或學生事務主委。
- b. 實習訓導:
- 1. 曾任實習訓導者。
- 2. 第一學期言行加減分及獎懲,扣分累計達0.2分或有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 3. 第一學期該教授班排名,列於後百分之三十者。
- 4. 於第二學期擔任下列公差者:班代、副班代、美工組組長或學生事務主委。
- c. 實習區隊長:
- 1. 曾任實習區隊長者。
- 2. 第一學期言行加減分及獎懲,扣分累計達0.4分或有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 3. 第一學期該教授班排名,列於後百分之三十者。
- 4. 第二學期擔任下列公差者:班代或副班代。
- d. 實習班長:
- 1. 曾任實習班長者。
- 2. 第一學期言行加減分及獎懲,扣分累計達0.6分或有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 3. 第一學期該教授班排名,列於後百分之二十五者。
- 4. 第二學期擔任下列公差者:班代。
- e. 實習事務員:
- 1. 曾任實習事務員者。
- 2. 未具備水電、木工、文書或會計專長之一。
- 3. 第一學期該教授班排名,列於後百分之三十者。
- 4. 第二學期擔任下列公差者:班代、副班代、美工組組長或學生事務主委。
- 四、報名時間為6/5 ~ 6/16,採上網報名之方式(請於下面〝發表迴響〞之部分填寫報名之內容後,按下〝發表〞,並注意是否有發表成功之頁面出現);選舉時間暫定為6/22晚點名時,採秘密投票之方式選出(女生不參與投票),當選者應於6/26晚點名前,提出團隊成員名單;上任時間暫定自7/3 2100時起。
- 五、本辦法如有未能詳盡之處,得隨時補充、修改。
---------------【辦法說明】--------------
- 建議一、以成績作為門檻似不太妥當 (→ 感謝蔣基萍老師的寶貴意見)
〈答覆〉
1. 與之前「實習幹部遴選辦法」 (以下簡稱遴選辦法) 中之相關規定相比,已放寬許多。蓋原先於遴選辦法中,係規定參選人資格限於該教授班排名前百分之○○,而此次於籌組辦法中,乃修改為該教授班排名列於後百分之○○者不得參選,故限制程度上已大幅放寬,期使熱心公益者更有機會為大家服務。
2. 有鑒於警察一職,除應具備服務熱誠外,專業知識亦不可偏廢,遂設此門檻。再者,實習幹部似應足堪為表率為妥。
- 建議二、人選遴選之加、扣分標準過嚴 (→ 感謝國倫學長之寶貴意見)
〈答覆〉
1. 原先擬定時,係採「實習幹部足任表率」之理念而定,遂嚴加設定加、扣分之門檻,並採行記次法 ( Ex. 曾扣分達0.4者,係指凡曾被扣過二次0.2分者,即屬之,非而累計;亦即,即便其後有加分補回,仍不具資格,近似於全勤之計算法 )。
2. 惟經考量後,似有過苛之嫌,故加、扣分該項之限制,欲改採累計法並調整如下:
a. 實習中隊長:(1)第一學期言行加減分及獎懲,未曾加分或有嘉獎以上之獎勵者。 (2)第一學期言行加減分及獎懲,扣分累計達0.2分或有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b. 實習訓導:第一學期言行加減分及獎懲,扣分累計達0.2分或有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c. 實習區隊長:第一學期言行加減分及獎懲,扣分累計達0.4分或有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d. 實習班長:第一學期言行加減分及獎懲,扣分累計達0.6分或有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對 Final Version 之修正】----------
- 修正一、舉手投票 → 秘密投票 (票選)
〈理由〉
1. 有鑒於維護實中、實訓選舉之超然公正,同時為杜絕區隊情節( 重申,只准有基特四隊情節,其餘一律不准有,Ex. 寢室情節 ="= )。
2. 將於投票當日印製選票,於晚點名時發下圈選;圈選完畢之同時,應即投入指定之容器內,否則視為廢票。
- 修正二、女同學不參與投票
〈理由〉
1. 女生在生活管理上隸屬女生隊,自成體系,與男生分別管理 (→ 此部分屬學生總隊權責範圍),僅於教授班方面與男生合併(→ 屬教務處權責範圍)。而實習幹部則屬隊上生活管理之一環(→ 屬學生總隊權責範圍),故就性質而論,與女生無涉。
2. 上次選舉對此有疏漏,特為更正。
- 修正三、如僅一組候選人,其所獲得選票應達全體投票權人總數之六成,方為當選。
〈理由〉
1. 也就是說,要拿到七十一票方為當選。之前規定對此有疏漏,特為補充。
2. 就六成而言,門檻不高,畢竟實習幹部負責的對象是全中隊的同學,以六成或更高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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