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記得,警大這四年裡,總有人諄諄告誡道:在警大有兩件事情決對不能做,那就是「竊盜」與「作弊」,違者立即退學。很不幸的,在這一週裡,適逢隊上基特班學員期末考週,我親自抓了三起作弊案,並按規定,各簽予大過乙次



     在三個個案裡,或許作弊的動機皆不同,但若把層次拉高,簡言之,無非是「執著」,執著於名次、分發順位等等。其實,很多事情都已經定的好好的了,該得的不會丟,不該得的得了也不長久。命好的,去哪裡都好;命不好的,即便回到家鄉去,也會忙的跟大禹一樣,三過家門而不入...

     值得一提的,是違規後的態度。對於犯錯後肯改過者,我希望你能從新站起來跌倒了沒關係,別賴在地上,趕快爬起來繼續向前走。原諒自己,然後肯定自己,最後實現自己。這樣的一次錯誤,並不能代表你的全部喔!也希望其他人能秉持著寬容的心來包容與諒解,給這樣的人自新的機會吧!

     至於不肯認錯者,我也就不費心多說什麼了,隨你去吧!只是,令我驚訝的是,當我跟當事人提到他作弊的事實時,他竟然大言不慚地問我還有其他人作弊,為何不抓其他人,只抓他而已...這不禁讓我懷疑,他是否真有羞恥心?這就好比民眾在交通違規事件中,也是這樣質詢執勤員警的,但是,當事人未來是要作執法人員的,可不是一般百姓啊!!!但對於這樣的人,我想擔心也是多餘的了....

     同樣的事情,不同的態度,我想對於他們各自的人生,都會起不同的作用,正向、負向的都有。至於採取怎樣的態度,則有關於當事人的性格、處世態度。對於這樣人格已經定型者,我也不多說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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